阿赫默尔·贾米尔·汗

合伙人
出庭律师和辩护人

阿赫默尔·贾米尔·汗 肖像

概述

阿赫默尔·贾米尔·汗先生 是 Legum 的合伙人,利用十多年的跨行业经验,为跨国公司、全球技术平台、电信公司、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国际航空公司就巴基斯坦的监管、商业和有争议的法律事务提供咨询。他的实践将深刻的行业洞察力与以商业为中心的实用方法相结合,帮助客户应对不断变化的法律和监管环境。

执业重点

阿赫默尔·贾米尔·汗 在 Legum 的执业重点是 航空法、 银行与金融法、 竞争与反垄断法、 公司与商事法、 刑法、 家庭法、 监护与子女抚养、 知识产权法、 房地产法、 证券与资本市场法、 航运与海商法、 税务咨询与合规 和 电信法。我们的业务范围广泛,涵盖受监管的行业、商业交易、争议和私人客户事务,特别关注巴基斯坦的法律和监管环境。

如需了解本所在这些领域的工作,请参阅下列业务领域页面。如需咨询法律服务,请访问 Legum 联系页面。

主要业务领域

代表性事务

  • 数字平台监管
    在有关数据治理、内容监管和跨境数据的咨询和合规程序中为一家领先的社交媒体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转账。
  • 竞争诉讼
    代表跨国公司处理巴基斯坦竞争委员会的合并控制备案和行政诉讼。协助获得无条件清关,并就后续商业结构提供咨询。
  • 航空消费者索赔
    代表多家外国航空公司在民事法院、消费者保护法院和高等法院就航班延误、取消和行李丢失提出乘客赔偿索赔。
  • 并购收购
    就多项跨境交易提供咨询,包括尽职调查、竞争清查、股票购买协议和交割后监管备案。
  • 税务
    为包括技术公司、服务提供商、数字市场、电信运营商在内的众多客户提供税务咨询,进行税务尽职调查,并在上诉法庭税务和高等法院的税务诉讼中为制药和石油和天然气营销公司辩护法院。

教育和资格

  • 税务文凭,卡拉奇工商管理学院 (IBA)
  • 法学硕士,诺丁汉特伦特大学
  • 法学学士伦敦大学

专业会员资格和附属机构

  • 林肯律师学院荣誉协会
  • 英格兰律师总会理事会和威尔士
  • 卡拉奇律师协会
  • 信德省高等法院律师协会
  • 伊斯兰堡高等法院律师协会
  • 拉合尔高等法院律师协会
  • 劳资关系顾问协会
  • 卡拉奇税收律师协会协会

语言

  • 英语
  • 乌尔都语
  • 西班牙语

联系方式

阿赫默尔·贾米尔·汗撰写的文章

  1. 巴基斯坦紧急统治史

    从1953年到2026年开伯尔-普什图省的公告,巴基斯坦的军事夺权、宪法紧急状态与省长治理及其法律区别。

  2. CPC第XXXII编:未成年人诉讼代表与诉讼监护人

    未成年人通常通过成年代表人参与民事诉讼,而非独立聘请律师并自行作出对本人具有约束力的程序决定。这并不意味着儿童不能表达意愿或提供相关信息。 巴基斯坦《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第XXXII编(Order XXXII) (以下简称CPC)规定了未成年人在继承、分割及其他财产纠纷中的诉讼代表制度,包括代表人的资格、权限限制以及法院的保护职责。

  3. 巴基斯坦《2010年竞争法》:适用范围、CCP职权、管辖权与上诉

    竞争法处理损害市场运行的行为。企业在谈判分销安排、收购公司、宣传产品、拒绝开放必要设施或参加行业协会时,都可能涉及竞争法。《2010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2010)是巴基斯坦规范这些事项的主要法律,其执行由巴基斯坦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Pakistan,简称“CCP”)负责。

  4. 巴基斯坦监护证明:法律框架、适用情形及向家事法院申请的程序

    照顾儿童的父母一方或亲属,可能需要法院授权,以办理儿童的证件、保护其继承的财产,或履行有关机构在没有法院命令时不予认可的职责。然而,在巴基斯坦取得监护证明(Guardianship Certificate,指巴基斯坦法下的监护证明),并不只是行政手续。法院必须审查申请的法律依据、拟任监护人的适任性,并以儿童福祉为核心进行判断。 (caselaw.shc.gov.pk)

  5. CPC第XXXIX令第1、2条规则:临时禁令——何时应拒绝救济

    临时禁令可以保护当事人,避免其在民事诉讼判决前遭受损害。然而,提起诉讼并不当然产生获得禁令的权利。根据巴基斯坦《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CPC”)第XXXIX令第1、2条规则,法院必须评估,具体情况是否足以支持所请求的特定保护。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Puri Terminal Ltd. v. Government of Pakistan and others (2004 SCMR 1092)中重申,申请人必须证明:请求在初步审查中具有充分依据(prima facie case)、双方不利后果的衡量支持给予保护(balance of convenience),以及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的损失或损害。任何一项必要条件未获证明,都足以支持拒绝救济。法院还必须考虑衡平原则和法定限制,因为这些因素可以独立构成不宜颁发禁令的理由。 1. 禁令始终属于法院酌情给予的救济 在A.H.M. Securities (Pvt.) Ltd. and others v. Pakistan Stock Exchange Ltd.中,案号为2018年第1722号诉讼,命令日期为2019年1月28日,信德高等法院明确承认,即使三项要件在其他方面似乎均已满足,法院仍可拒绝给予救济。申请人的行为及该项救济的法律界限,仍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审查既涉及临时保护的各项条件,也涉及是否存在某种理由,使所请求的命令违法、有违衡平原则或不符合比例要求。 2.…

  6. CPC第XXXIX令第1、2条规则:临时禁令——三项累积要件

    民事纠纷可能在具备判决条件之前很久,就需要司法保护。财产可能面临拆除或转让的风险,合同义务可能遭到违反,对既有权利的干预也可能造成后续判决无法充分补救的损害。临时禁令能够在当事人的权利尚待裁定期间应对这些风险。与经过实体审理后作出的永久禁令不同,临时禁令仅在指定期限内或者在法院另行作出命令之前有效。《1877年特定救济法》(Specific Relief Act, 1877)第53条确认了这一区别。 然而,仅仅提起诉讼,并不使当事人当然有权获得禁令。巴基斯坦《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CPC”)第XXXIX令第1、2条规则赋予法院的是提供保护的权限,而不是赋予当事人自动取得“中止令”(stay order)的权利。法院行使该权限时,必须评估申请人的请求依据、介入对双方产生的不同后果,以及所面临损害的性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Puri Terminal Ltd. v. Government of Pakistan and others (2004 SCMR 1092)中重申了这些要求。 1. CPC第XXXIX令第1、2条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1条规则主要涉及财产的保全。当诉讼标的财产面临毁损、损害、转让,或在执行程序中被不当出售的危险时,法院可以介入。该规则还适用于被告意图欺诈债权人而转移或处分其财产的情形。仅有被告可能出售资产的一般性担忧,并不等于证明了这一法定条件。相关规定载于CPC第XXXIX令。 第2条规则涉及制止违反合同或其他损害行为,包括与同一合同、财产或权利有关的类似违约或损害。因此,其适用范围并不限于不动产纠纷。根据CPC第XXXIX令第2条规则,法院可以附加适当条件,包括有关账目或担保的要求。 但这类救济仍然是临时性的。在Marghub Siddiqi v. Hamid Ahmad Khan and others (1974 SCMR 519)中,最高法院不认可一审法院在处理禁令申请时,就对被质疑决议的效力作出最终认定。临时救济阶段不能取代对本案诉讼的实体裁判。…

  7. 巴基斯坦《民事诉讼法典》第七令第11条:驳回起诉状的适用范围、事由与限制

    巴基斯坦《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第七令第11条(CPC)允许民事法院不经过完整的案件审理,即驳回起诉状。这项权力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不应迫使被告对法律上不能成立的诉讼程序进行抗辩,也不应将司法时间耗费在无法产生可执行救济的诉讼上。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Pakistan Agricultural Storage and Services Corporation Ltd. v. Mian Abdul Lateef and others (PLD 2008 SC 371)中阐述了这一保护功能。 但是,这项权力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一概驳回任何看似薄弱、可疑或难以证明的主张。关键区别在于:起诉状未陈述法律上可予审理的请求,与请求经过举证后最终可能败诉,并不是一回事。在Al Meezan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mpany Ltd. and others v. WAPDA First Sukuk Company Ltd. and others (PLD 2017 SC 1)中,最高法院区分了诉讼胜诉的可能性与是否应当驳回起诉状这两个问题。 正确提出或反对第七令第11条项下的异议,必须理解这一区别。本文所称起诉状(plaint),是指原告启动诉讼的初始诉状;驳回该文书,不应与经过实体审理后驳回诉讼请求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