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常通过供货合同、分销网络、联合项目和行业协会合作。合作本身并不违法,但若安排以限制性协调取代独立竞争,就可能违反竞争法。
《2010年竞争法》第4条禁止目的或效果在于阻止、限制或减少相关市场竞争的协议和协会决定,但须考虑法定豁免制度。适用本条不以支配地位为前提。
“协议”的含义广泛
依第2条,协议包括安排、谅解或做法,不论是否书面,也不论是否意图赋予法律执行力。
因此不必有正式合同。经会议、往来函件或非正式协调形成且有充分证据的共识,可能属于本条。称某决定为“自愿”或“不具约束力”,并不一定解决其法律性质问题。
第4条还明确针对经营主体协会的决定。行业协会参与,并不会让协调价格或划分市场脱离本法。2026年8月,最高法院维持了CCP的认定,即Pakistan Vanaspati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通过集体定价违反第4条,并维持3000万巴基斯坦卢比的罚款。法院强调,相互竞争的企业必须独立定价,无论协调是直接进行还是通过协会进行;约定价格较低,也不能成为放弃独立定价的理由。 (Dawn:最高法院关于PVMA定价案的判决)
横向协议:竞争者之间的限制
现实或潜在竞争者之间的协议,若涉及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或串通投标,尤其容易引起关注。
固定价格可以针对商业价格的组成部分,而不仅是最终发票总额。分割市场可涉及地域、客户类别或约定某方不进入市场。即使提交了数份表面独立的投标,串标仍可能损害采购程序。
合规审查中,讨论未来价格、客户分配、减产或谁应中标,应视为严重警示。合法行业会议不应成为协调本应由成员自主作出的决定的平台。 (CCP:第4条指南)
不过,指控仍需要证明禁止的安排或决定。未经分析,不应把相似价格或对共同市场条件的类似反应,当作协议存在的确凿证据。
纵向协议:供应链内部的限制
纵向协议存在于不同供应链层级的企业之间,例如制造商与分销商。
潜在限制包括转售价格控制、地域或客户限制、独家交易和搭售。CCP指南将其列为需评估的领域,并不意味着每个独家分销或选择性分销制度都违法。 (CCP:纵向协议)
应审查实际条款、商业背景、市场影响及可用理由。支持真实分销体系投资的限制,与单纯为阻止价格竞争或排斥竞争供应商而设计的安排,涉及不同问题。
商业上有用是相关因素,但本身不构成法定豁免。
已刊载案例:付费让潜在竞争者不进入市场
在涉及International Brands (Private) Ltd. and United Distributors Pakistan Ltd., 2025 CLD 1673 (CCP)的程序中,委员会审查了人用药品分销领域一项有偿不竞争安排。
CCP将该安排定性为排除潜在进入者的横向市场划分安排,违反第4条,并对双方各处以2000万巴基斯坦卢比罚款。它还拒绝接受这样的说法:在说明理由通知发出后再申请豁免,便能纠正早已实施的安排。 (2025 CLD 1673 (CCP))
实务上应看协议究竟实现什么。单独为不进入市场而支付对价,不能假定与合法交易中有充分理由的附随限制获得相同待遇。
个别豁免
第5条允许在法定标准满足时,对特定协议给予豁免。豁免可有期限,并附条件或义务。
虽然本法在适当案件中允许追溯效力,但不能假定先实施、后申请,就使中间期间的行为自动合法。豁免本身、生效日及条件须有实际决定。
依第6条,可基于法定理由重新审查或撤销豁免,包括重大变化、误导性信息和不遵守要求。 (CCP:豁免)
Competition (Exemption) Regulations, 2020还承认制造商与供应商或分销商之间符合条件的纵向协议的template exemptions,即标准合同模板豁免。这不是对申请人使用的所有合同给予不受限制的豁免。 (2020年豁免条例)
类别豁免
第7条的类别豁免(block exemption)针对某一类协议。第8条规定程序,包括公布建议及考虑相关意见。
2020年条例的条件包括市场份额不超过40%、不含核心严重限制和不竞争条款,以及相应的效率和利益要求。 (2020年豁免条例)
低于40%的份额不会使协议自动豁免。必须确定适用的类别豁免命令、范围、条件及持续适用性。这一40%标准也不能与第2条另设的支配地位推定混淆。
第9条的豁免标准
第9条要求对法定理由作出实质贡献,包括改善生产或分销;促进技术或经济进步并使消费者公平分享收益;或产生明显超过竞争缺失或减少所带来不利影响的利益。
举证责任在申请人。应使用巴基斯坦实际法律文字和适用条例,而不是直接移植其他法域的豁免标准。 (CCP:豁免)
有说服力的申请应说明改进并提供证据。准备时明确效率收益、受益者、收益产生方式及该限制为何属于安排的一部分。笼统声称行业稳定或利润提高不能替代这些内容。
无效、纠正命令与处罚
第4(3)条规定,违反第4(1)条订立的协议无效。依第31(b)条,CCP可撤销协议、要求修改,并禁止重复行为或具有类似目的、效果的安排。
第38条规定第二章处罚上限,按具体案件为7500万巴基斯坦卢比或年度营业额的10%。妨碍调查或不遵守委员会命令可能产生额外后果。
本法另将不遵守CCP命令规定为可在有管辖权法院追诉的犯罪。不能将其误读为委员会在行政程序中自行、无限制地监禁当事人的权力。 (Competition Act, 2010 — 官方文本)
宽大处理不同于豁免
第39条允许对首个就禁止协议作出所需完整、真实披露的经营主体,给予附条件的处罚减轻,即leniency。
豁免关系到合格协议是否获准;宽大处理关系到参与涉嫌违法的后果。两种机制不可互换。宽大处理有自身条件,遇特定不履行或误导披露时可被撤回。 (Competition Act, 2010 — 官方文本)
结语
协议应在实施前进行竞争合规审查,特别是涉及价格、市场进入、客户、分销地域或投标行为时。
Legum Law Firm的竞争与反垄断业务就巴基斯坦商业协议、行业协会合规、个别与类别豁免,以及应对卡特尔调查提供咨询。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协议、市场证据、适用豁免命令及现行条例均须个别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