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省成年人监护:人身监护人与财产管理人

一名成年人将手轻放在另一名成年人的手上以示安慰,旁边是正义天平、财产文件和房屋钥匙,并配有 Legum 律师事务所标志。

当父母罹患晚期痴呆症,或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家庭成员已无法自行处理个人事务时,信德省的家庭往往会发现,无人拥有代其操作银行账户、收取租金、签署转让文件或作出同意的法定权限。对此,法律提供的解决方案是依据Sindh Mental Health Act, 2013(《2013年信德省精神卫生法》)第五章,由法院指定人身监护人和财产管理人。本指南将说明谁有权提出申请、为何必须首先取得信德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Advocate General)的许可、哪些医疗证据可能具有相关性,以及案件在地区法官席前如何进行。

要点摘要

  • 对缺乏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受《2013年信德省精神卫生法》第五章(第29–46条)调整,而非适用Guardians and Wards Act, 1890(《1890年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法》)。
  • 亲属必须首先取得信德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书面同意(第29条),该法本身并未将医学鉴定委员会报告规定为取得该同意的前置条件,但医疗证据通常会对拟进行的司法调查具有重要意义。
  • 随后,申请须向保护法院(Court of Protection)提出,即当事人居住地所在地区的地区法院。
  • 法院可指定人身监护人(第32条)和财产管理人(第33条),二者此后在法院的持续监督下履职。
  • 对相关裁令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信德省高等法院提起上诉(第46条)。

2013年以前,巴基斯坦的成年人监护事宜先后受Lunacy Act, 1912(《1912年精神失常法》)和Mental Health Ordinance, 2001(《2001年精神卫生条例》)调整。第十八修正案将卫生事务划归省级立法事项后,信德省制定了本省的法律。《信德省精神卫生法》第61条废止了《2001年精神卫生条例》在信德省的适用,第60条则赋予该法优先于任何与之抵触之法律的效力。该法最近一次经2015年信德省第XIX号法令(Sindh Act No. XIX of 2015)修订。

该法第五章题为《精神障碍者人身监护人及财产管理人指定之司法程序》(Judicial Proceedings for Appointment of Guardian of Person and Manager of the Property of the Mentally Disordered),规定了此类程序的法定框架。该章有别于《1890年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法》,后者调整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参见本所关于监护与子女抚养的页面)。如当事人为因精神障碍而行为能力受损的成年人,且所请求的救济属于第五章的范围,则《信德省精神卫生法》提供相应的法定途径。

主要定义

  • 保护法院——依该法享有管辖权并经信德省政府指定为保护法院的地区法院(第2(e)条)。第五章所称”法院”即指保护法院(第2(f)条)。
  • 精神障碍——第2(n)条参照”因心智障碍而需要治疗的精神病患者”作出界定,但不包括智力障碍(mental impairment)和严重人格障碍。信德省高等法院已将痴呆症和阿尔茨海默病视为属于该法适用范围(见下文判例)。
  • 亲属——根据属人法因血缘、婚姻或收养而具有亲属关系的任何人(第2(v)条)。只有亲属方可启动第29条程序。
  • 精神科医生和认可精神科医生——在巴基斯坦医学与牙科委员会(PMDC)注册、具有认可的研究生学历(精神科医生须为精神病学学历)的执业医师;后者还须经信德省精神卫生管理局认可(第2(a)条、第2(u)条)。

何时需要监护人或管理人?

凡某人拥有财产且被指称患有精神障碍,即适用第29条。调查的目的在于确定该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无能力管理其本人、其财产及其事务。典型情形包括:

  • 罹患晚期痴呆症的年迈父母,其养老金、银行账户或租金收入需要有人管理;
  • 独资业主或公司董事,其业务、股份或合伙权益无法运作(参见关于合伙解散的第42条及关于股份和证券的第43条);
  • 在发病前已达成、现须完成的财产买卖(第38条);
  • 怀疑某一亲属滥用当事人资产的家庭纠纷。

分步程序

  1. 医疗证据与当事人评估

    程序始于行为能力欠缺的证据。第29条并未明确要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在给予书面同意之前必须取得医学鉴定委员会报告。 根据案件情况及现行行政或司法实践,可以提交或要求提供病历、专科医生意见或医学鉴定委员会评估。在司法调查过程中,第30条亦授权法院命令进行检查,并取得关于当事人精神能力及状况的报告。报告应载明诊断结论、病情属永久性还是暂时性,以及至关重要的一点:当事人是否有能力管理其本人,并分别说明是否有能力管理其财产及事务。这一区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第30(3)条允许法院认定当事人虽无能力管理事务,但仍具备自理能力。

    主治医师病历、专科医生意见及任何医学鉴定委员会报告均可能具有相关性;其证明力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及法院的调查。

  2. 向信德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申请书面同意

    第29条要求申请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之前”已取得信德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书面同意”。这是一道防止滥用的过滤机制:该法不希望亲属仅凭指称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这一简单步骤,就年长者的财产展开诉讼。该法并未列明所需文件,且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可在个案中要求补充材料,但一份准备充分的申请通常包括:

    文件所需理由
    病历、专科医生意见,以及在已有或被要求时的医学鉴定委员会报告与精神障碍及行为能力有关的证据
    弱势当事人及申请人的计算机化国民身份证(CNIC)证明身份及居住地(决定有管辖权的地区)
    家谱/法定继承人名单及其地址证明申请人属于”亲属”,并确定应予通知的人员
    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宣誓书或无异议声明表明家庭成员无争议,或披露存在的纠纷
    不动产和动产、银行账户、股份及养老金清单第29条以拥有财产为触发条件;法院其后将要求提交财产清册
    申请人说明必要性及拟任监护人/管理人的宣誓书论证指定的正当性及被提名人的适任性

    载有文号的同意函必须随法院申请一并提交。在下文讨论的Talpur案中,信德省高等法院驳回了关于可受理性的异议,正是因为已证明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同意属于初审法院记录的一部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该同意是可以被质疑的:在同一案件中,对方亲属指称该同意系通过虚假陈述取得,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随即展开调查。在此阶段作出完整、坦诚的披露,可避免日后的质疑。

  3. 向地区法官(保护法院)提出申请

    取得同意后,亲属须向“该人居住地所属管辖范围内”的保护法院提出申请(第29条),即向弱势当事人居住地所在地区的地区法官提出申请(例如,居住在萨达尔(Saddar)或克利夫顿(Clifton)的,向卡拉奇南区地区法官提出)。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的居住地,而非申请人的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

    地区法官可将案件移交给额外地区法官(Additional District Judge)审理。高等法院已裁定,审理移交案件的额外地区法官依据Sindh Civil Courts Ordinance, 1962(《1962年信德省民事法院条例》)行使地区法官的权力,因此其裁令并非无管辖权之裁令。

  4. 通知、检查与调查

    第30条规范调查程序。法院必须将调查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被指称患有精神障碍的当事人(如直接送达无效,则采用替代送达),并可通知其亲属及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任何人。法院可以:

    • 要求当事人到庭,接受法院的亲自检查,或接受法院希望其就精神行为能力提交报告的任何人的检查;
    • 授权特定人员(例如新组成的医学鉴定委员会)接触当事人以进行检查;
    • 指定两名或以上的陪审顾问(assessors)协助审理(第30(2)条)。

    对于按习俗不应被强迫公开露面的女性,其到庭及接受检查事宜依照针对此类证人的一般民事惯例办理(第30(1)(f)条)。如当事人居住地距法院超过五十英里,法院可委托下级法院进行调查(第31条)。

  5. 法院的认定

    调查完成后,法院依据第30(3)条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无能力管理其本人及其事务。法院亦可作出特别认定,即当事人虽无法管理其事务,但能够照顾自己且不会对本人或他人构成危险;或作出符合当事人最佳利益的任何其他裁令。最佳利益标准贯穿整章。

  6. 指定监护人和管理人

    如当事人无法照顾自己,法院可指定任何适当人选担任监护人,或命令将其安置于精神病治疗机构照护,并就其生活费作出安排(第32条)。如当事人无法管理财产,法院应当指定适当的财产管理人(第33(1)条)。同一人可兼任两项职务,法院亦可将其分设。

    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是:根据第33(2)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不得被指定为监护人或管理人,除非法院经书面记录理由,认为该项指定有利于当事人。由于继承人将来可继承遗产,申请书应说明为何拟任的继承人仍为合适人选,例如其为主要照护者,且其他继承人表示同意。监护人和管理人可从当事人的财产中领取由法院确定的津贴(第33(3)条及第35条)。

    如病情看来属暂时性,法院可改为指示将全部或部分财产在一段临时期间内用于支付生活费(第44条)。

指定后的职责与限制

指定并不意味着法院参与的结束。管理人作为受信人,在法院的持续监督下行事:

  • 照护责任:管理人负责当事人及其受扶养家庭成员的照护、治疗费用和生活费(第34条)。
  • 权力及其限制:管理人可行使所有人的权力、实现债权及清偿债务,但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对任何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抵押、设定押记、出售、赠与、交换、出租或寄托。在给予许可之前,法院必须通知当事人的亲属或朋友,并考虑其异议(第36条)。
  • 财产清册与账目:管理人须在获指定后三个月内提交资产、债权及负债清册,并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年度账目。所有交易必须通过法院授权的银行进行,任何亲属均可对账目提出异议(第37条)。
  • 盈余资金:超出当前所需的款项,应通过国有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第40条)。
  • 营业场所:法院在通知受扶养人及亲属后,可指示出售营业场所(第39条)。
  • 罚则:管理人故意疏于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交付账目或财产的,构成犯罪;在申请书或报告中作出虚假陈述的任何人,亦构成犯罪(第52条)。

辞任、免职、康复与上诉

监护人或管理人经法院许可可以辞任,或因充分理由并经记录理由后被免职,法院可指定继任人选(第41条)。如法院有理由相信当事人已经康复,可指示进行调查,并撤销依该法作出的全部裁令(第45条)。对依第五章作出的任何裁令,均可在六十日内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第46条)。

信德省高等法院的相关判例

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同意、额外地区法官的管辖权及医学鉴定委员会

Miscellaneous Appeal No. 36 of 2023,信德省高等法院海得拉巴巡回法庭,2024年5月27日判决(Khadim Hussain Soomro, J.),源自Protection Petition No. 04 of 2023,Mst. Shahul Talpur v. Meer Shah Muhammad Talpur and others——在caselaw.shc.gov.pk阅读判决书

一名女儿依第29条提出申请,指称其父亲(时年约75至80岁,已被诊断患有痴呆症)正遭受经济剥削。上诉人主张:未经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许可,该申请不可受理;只有地区法官(而非额外地区法官)方可审理该申请;且痴呆症应由神经科医生而非精神科医生评估。

高等法院驳回了上诉。法院认定: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同意已在提交申请前取得并载于案卷;申请系向地区法官提出后移交审理,故额外地区法官是以地区法官的权限行事;在得出任何结论之前,应依据专家证据完成调查。法院指示Sir Cowasjee Jehangir精神病学研究所的医务主任组成由两名资深精神科医生和一名神经科医生组成的委员会,对患者进行检查,并在十五日内向初审法院提交报告。

实务启示:将同意函随申请一并提交,向地区法官提出申请,并在诊断可能存在争议时请求组成多学科医学鉴定委员会。

保护法院对精神行为能力问题的管辖权

High Court Appeal No. 328 of 2018,Farrukh Afzal Munif v. Muhammad Afzal Munif and others,信德省高等法院(卡拉奇),2021年9月10日判决(Aqeel Ahmed Abbasi and Zulfiqar Ahmad Khan, JJ.)——在caselaw.shc.gov.pk阅读判决书

一名儿子在高等法院原审管辖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撤销及追回资产,指称亲属在其父亲罹患痴呆症和阿尔茨海默病期间转让了父亲的财产。起诉状依据Code of Civil Procedure, 1908(《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第七号令第11条规则被驳回,驳回理由之一即援引了《信德省精神卫生法》第29条、第30条和第60条。

合议庭维持了以下观点:如所主张的救济取决于对某人精神健康状况的认定,适当的审理机构是依该法进行程序的保护法院。但合议庭同时澄清,民事法院的管辖权并未被绝对排除:如所主张的救济在其他方面合法且独立,仍可提起民事诉讼。由于父亲已经去世,该上诉最终以失去实际意义为由被驳回,但当事人保留在继承程序中提出异议的权利。

实务启示:如所请求的救济实质上取决于法院对在世当事人精神行为能力的认定,应考虑启动第29条程序。合议庭明确指出,民事法院的管辖权并未被绝对排除;在其他方面合法且独立的民事请求仍可能具有可受理性。当事人去世后,法院无法再在第五章的调查程序中对其本人进行检查。根据请求及可用证据,争议可能须通过其他适当程序处理,包括继承程序。

不得增设”额外”监护人,仅可免职并替换

M.A. No. 73 of 2022,信德省高等法院(卡拉奇),2023年5月29日裁决——在caselaw.shc.gov.pk阅读裁令

一项请求在现任监护人之外再指定一名额外监护人的申请,被裁定不可受理。法院认为,关于指定新监护人的条文允许的是辞任或免职后的替换,而非增设共同监护人。尽管该程序系依《2001年精神卫生条例》提出,法院指出该条例在信德省已被2013年的法律废止;现行对应条文为《信德省精神卫生法》第41条。

实务启示:任何申请均应依据2013年的法律提出;如现任监护人未能尽责,应以充分理由请求将其免职并替换。

给家庭的实用建议

  • 尽早行动。由签署时缺乏行为能力的人签署的交易可能受到质疑。当事人去世后,法院无法再在第五章的调查程序中对其本人进行检查;对以往交易的任何质疑,均须通过适当程序并依据可用证据加以审查。
  • 争取家庭成员的支持。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或无异议声明,有助于顺利完成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审查阶段,并满足第33(2)条关于指定继承人的要求。
  • 区分人身与财产。考虑是否由一名亲属担任监护人(负责日常照护)、另一名亲属担任管理人(负责财务),或对于规模较大或存在争议的财产,是否应由中立的专业人士管理。
  • 做好账目规划。开立经法院授权的银行账户,保存收据,并将第37条规定的三个月财产清册期限和年度账目期限记入日程。
  • 任何交易前先取得许可。未经法院依第36条批准而进行出售、抵押或出租,将使管理人承担责任,交易亦可能遭到质疑。

常见问题

在信德省,由哪个法院为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由保护法院指定,即经信德省政府指定的地区法院(第2(e)条)。申请须向当事人居住地所在地区的地区法官提出,并可移交给额外地区法官审理。

信德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许可是否为必经程序?

是。第29条要求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取得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书面同意。同意函应随申请一并提交。

儿子、女儿或配偶能否被指定为监护人?

可以,但由于其为法定继承人,法院必须记录该项指定有利于当事人的理由(第33(2)条)。

监护人能否出售痴呆症患者的财产?

只有在依第36条事先取得法院许可后方可出售;法院须先通知亲属并考虑其异议。

《1890年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法》是否适用于成年人?

不适用。该法调整的是未成年人事宜。在信德省,对于因精神障碍而缺乏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适用《2013年信德省精神卫生法》,该法优先于与之抵触的法律(第60条)。

能否对裁令提起上诉?

可以,应在裁令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德省高等法院提起上诉(第46条)。

需要办理监护申请方面的协助?

Legum 律师事务所自1992年起为卡拉奇的家庭提供法律服务。我们可协助办理医学鉴定委员会程序、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申请同意、地区法官席前的诉讼程序,以及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期间的持续合规事宜。欢迎联系我们,或致电+92 213 752 4040。

本文为截至2026年9月信德省法律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中法条援引均指经2015年信德省第XIX号法令修订的《2013年信德省精神卫生法》。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对文件的要求系基于实务做法,可能因案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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