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能凭借投资、创新、效率或客户偏好取得强势地位。竞争法并不禁止这种成功。被禁止的是滥用支配地位,而非拥有该地位。
《2010年竞争法》第3条针对通过阻止、限制、减少或扭曲竞争的做法滥用市场力量。适用该条须分别审查相关市场、支配地位和被指控的滥用。 (CCP:市场支配地位)
首先界定相关市场
不明确企业经营的市场,就无法有意义地评估其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依第2条,相关市场包含产品或服务维度及地域维度。前者结合特性、价格和预定用途,判断客户是否认为商品或服务可相互替代;后者确定竞争条件足够相似的地域。
例如,“电信”这一宽泛分类可能掩盖对某项设施或基础设施的狭窄接入问题。反之,围绕投诉方偏好的产品界定市场,可能使竞争看起来比实际更弱。CCP指南将市场界定视为识别真实竞争约束的分析工作。 (CCP:第3条指南)
因此可先问:客户实际能够使用哪些替代品,又有什么因素阻碍其转换?
什么构成支配地位?
法律概念关注企业能否在显著程度上不受竞争者、客户、消费者和供应商约束而行事。
当企业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超过40%时,法律推定其具有支配地位。超过很关键:并非简单的“40%或以上”。不过,份额不是全部。CCP的公开解释承认,低于该水平的企业也可能在特定市场拥有显著市场力量。参见第2条。
相关因素包括进入壁垒、基础设施或投入品获取、客户议价能力、地位的持久性及替代供应商。在容易进入的市场拥有高份额,与控制竞争者实际上无法复制的设施,涉及不同问题。 (CCP:第3条指南)
本法还考虑多个经营主体共同支配的情况。但把不相关企业的份额相加,并不会自动证明共同支配;仍须提供相应经济和事实基础。
支配地位不等于滥用
投诉人必须明确所质疑的行为,并说明为何构成第3条下的滥用。因更高效的对手而失去客户,不同于因对方违法运用市场力量而被排斥。
主要类别如下。
不公平价格、交易条件与歧视
第3条涵盖不合理提价、不公平交易条件及无正当理由的价格歧视,也包括对同等交易施加不同条件,使交易相对方处于竞争劣势。
比较必须具有意义。数量、信用风险、交付成本、服务义务或其他客观条件差异都可能重要。仅凭两张不同发票提出投诉,可能仍未回答关键问题。 (CCP:第3条指南)
搭售与无关合同义务
支配企业若要求客户先购买另一产品或服务,才提供真正想要的产品,可能引起竞争疑虑。第3条也涉及与交易标的无关的补充合同义务。
分析应确定相关产品或义务、客户实际选择自由及安排理由。不能假设有真实商业理由的组合销售,与排他性搭售具有相同效果。 (CCP:市场支配地位)
掠夺性定价与排斥
第3条列举旨在驱逐竞争者、阻止进入并垄断市场的掠夺性定价,也涵盖抵制和排除他人参与生产、分销、销售或服务。
低价并不自动构成掠夺性定价。指控应有成本、定价行为、持续时间、市场条件和排斥机制的证据,否则容易将激烈的价格竞争与损害竞争混淆。 (CCP:第3条指南)
拒绝交易
当支配企业利用地位排斥竞争者时,拒绝供货或接入可能受审查。但第3条不意味着每家企业都必须与每位申请者订约。
应考虑设施性质、可用替代方案、技术限制、信用状况和其他客观解释。关键是拒绝是否构成对已证实市场力量的滥用。
已刊载案例:电信基础设施接入
在In the matter of Show Cause Notice issued to Defence Housing Authority Islamabad/Rawalpindi, 2022 CLD 31 (CCP)中,委员会审查了一家寻求通行及线路铺设权(right-of-way)的电信服务商所受待遇。争议包括拒绝接入及歧视性条件,而关联服务商享受优惠待遇。
CCP认定违反第3条并责令纠正接入安排。该命令说明,控制一个狭窄界定的接入市场可影响关联服务的竞争,也讨论了拉合尔高等法院管辖判决所涉及的省际外溢影响。 (2022 CLD 31 (CCP))
这是CCP作出的认定,不是最高法院认定所有土地所有者拒绝接入均违法的判决。其意义在于该案确立的市场范围、控制、歧视及竞争后果。
客观理由与所需证据
被投诉方应解释实际商业或技术依据。仅说“商业自主决定”,未必足以回答有证据的排斥指控;同样,滥用指控应回应真实理由,而非忽视它。
供货政策、成本记录、产能信息、可比合同、客户转换证据及作出决定时的理由都可能有用。投诉人应明确具体壁垒或不利,并将其与竞争损害联系起来。
CCP指南认可客观正当理由和比例性的重要性。因此,证据既应证明所主张的合法目的,也应说明限制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CCP:第3条指南)
CCP可以作出什么命令?
依第31(a)条,CCP可要求采取恢复竞争并防止重复违法的必要措施。根据已证实的违法,命令可能涉及接入、合同条款或停止具体做法。
第32条在满足条件时允许临时干预。最终责任和处罚仍须经过规定程序并给予当事人陈述机会。
对第二章违法,第38条允许视具体情况处以最高7500万巴基斯坦卢比或最高年度营业额10%的罚款。该法没有规定自动适用“两者取较高者”。不遵守命令还可能产生独立后果。 (Competition Act, 2010 — 官方文本)
结语
有力的支配地位案件须连接正确界定的市场、可证明的市场力量和明确的滥用行为。缺乏这一联系,庞大的份额或严重的商业不满并不构成完整案件。
Legum Law Firm的巴基斯坦竞争与反垄断律师就分销政策、接入争议、定价及应对CCP调查和程序提供咨询。
本文为一般信息,不能替代针对具体市场、证据及法律框架的个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