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并购审查:申报门槛、审查阶段与违规处罚

两座为潜在合并而相对排列的企业建筑,通过监管透镜,并结合卡尺和天平接受审查。

购买股份、收购业务或设立合资企业,可能需要竞争监管批准,即使各方已经完成公司内部审批并谈妥全部商业条件。

《2010年竞争法》第11条建立并购审查制度。关键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必须申报与其竞争影响是否足以获得批准。达到申报门槛不会使交易本身违法,而是使监管审查成为必要。

哪些交易可能纳入?

制度不限于形式上称为“合并”的交易。通过股份、资产或合同取得控制权也可能被涵盖。某些共同控制、独立运行且具有持续性的合资企业同样受并购条例规范。

只要具备所需的巴基斯坦业务联系,条例也可能适用于境外设立的主体。境外注册或在境外签约并非自动排除依据。 (2016年并购审查条例)

计算门槛前,应明确收购内容、控制如何变化及是否适用特定豁免。部分集团内部交易及其他法定类别无需申报,但必须符合具体条件。

一般申报门槛

依Competition (Merger Control) Regulations, 2016第4条规定,除资产管理公司的单独制度外,一般标准将财务规模条件与交易条件结合。

财务规模:至少满足一个选项

表格:小屏幕可横向滚动

财务指标 单一经营主体 各主体合计
不含商誉的总资产 3亿巴基斯坦卢比或以上 10亿巴基斯坦卢比或以上
上一年度的年度营业额 5亿巴基斯坦卢比或以上 10亿巴基斯坦卢比或以上

交易规模或投票权:还须至少满足一个选项

交易须涉及价值1亿巴基斯坦卢比或以上的股份或资产,或收购投票权股份,连同已持股份,使收购者拥有超过10%的投票权股份。

结构是一个财务选项,并且同时满足一个交易选项。无需达到表中所有数额,交易价款本身也不能单独回答是否申报。 (2016年并购审查条例)

因此,原本属于并购制度的交易,即使低于1亿巴基斯坦卢比,也可能因投票权选项而必须申报。

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处理

条例另设标准:在单一实体中的合计投票权敞口超过25%,或管理资产至少为10亿巴基斯坦卢比,再结合规定的交易价值或投票权条件。不能简单以一般资产和营业额表替代该制度。 (2016年并购审查条例)

何时必须提出申请?

第11条要求各方在原则上达成一致或签署不具约束力的意向书后提出申请。一般规则是拟议并购不得在获得批准前实施。

资本市场交易有专门规定,要求在交易后15日内申请。必须评估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具体交易;它不是先完成普通收购、再补报的一般许可。 (2016年并购审查条例)

交易文件应明确申报责任、资料合作、监管风险分配、交割先决条件及迟延或附条件批准的后果。签约和交割不能混为一谈。

第一阶段审查

第一阶段旨在识别无需更深入竞争评估的交易。

委员会考虑交易性质、申报门槛、相关市场和潜在竞争疑虑。依条例,期限为30个工作日,前提是收到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申请。

收到申请不等于申请完整。资料待补、文件缺失或未付规定费用,都可能阻止期限起算。不能安全地从首次交付不完整表格之日开始计算。 (2016年并购审查条例)

本法规定,在适用期限内未作出所需决定时,可产生视为无异议的效果。依赖此规则前,必须仔细确认申请完整性及相关法律和条例条件。

第二阶段审查

若初步评估未消除竞争疑虑,交易进入第二阶段。

条例规定90个工作日,自第二阶段通知及该阶段所需全部资料收到后起算。本法规定30日和90日框架,条例将操作期限表述为工作日。 (2016年并购审查条例)

第11条的实体问题是交易是否通过创造或加强支配地位而实质减少竞争。考虑因素包括进入壁垒、进口、买方议价力、集中程度、纵向整合、创新和有效竞争者的消失。 (CCP:常见问题)

进入第二阶段不等于认定交易必须禁止。

在Acquisition of Shareholding in Central Depository Company of Pakistan Ltd. by Pakistan Stock Exchange Ltd., 2023 CLD 475 (CCP)中,委员会对涉及重要且相互关联的证券市场服务的交易进行了第二阶段审查,评估其对控制和竞争的影响后最终批准收购。

批准、条件、效率与禁止

委员会可批准交易、附加条件或要求具有执行力的承诺。满足法定条件时,可禁止或责令撤销已实施并购。第31(d)条明确将禁止或恢复并购前状态置于第二阶段审查结束时。

第11(10)条也承认存在竞争疑虑仍可批准的理由,包括无法合理通过较少限制方式获得的重大效率收益,且其利益超过竞争损害。另一个关于陷入财务失败企业的依据,涉及在实际或即将发生财务失败时,对其资产采取最少损害竞争的方案。

声称交易“保住就业”或“产生协同效应”,不能替代所需证据。申请人承担证明其理由的责任。

审查费用与迟延申报

S.R.O. 421(I)/2024公布的费用修订,将普通费用按适用档次设为80万巴基斯坦卢比至450万巴基斯坦卢比。资产管理公司按管理资产规模适用单独档次。 (S.R.O. 421(I)/2024:审查费用)

修订也区分自愿披露的已完成交易与委员会发现的交易。事后费用表规定,自愿披露收取普通费用的1.5倍,而由CCP发现已完成交易时收取两倍。应同时阅读普通及事后费用表。 (S.R.O. 421(I)/2024:审查费用)

增加审查费不等于法定处罚,缴费本身也不带来免责。

未申报、提前交割与虚假资料

不合规可包括未申报应申报交易、违反批准前不得实施的义务,或提供实质虚假或误导性资料。

依第38条的第二章处罚制度,按具体情况最高可达7500万巴基斯坦卢比或年度营业额的10%。本法也允许依规定程序对已完成交易采取纠正命令。

凭虚假或误导资料取得批准,或未遵守批准条件,并不保证批准始终有效:第11(14)条允许在给予陈述机会后进一步行动,包括撤销交易或修改原命令。

因此,监管申报是交易的重要法律义务,不是商业交易完成后的文书补办步骤。

结语

并购筹划应尽早回答:交易是否纳入制度?门槛是否达到?有哪些竞争疑虑?交割前必须完成什么?

Legum Law Firm的竞争与反垄断及公司与商事法律业务就巴基斯坦的收购、合资、并购申报及交易文件提供咨询。

签约或交割前,应依据适用的法规通知核对门槛、费用、表格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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